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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便车”出车祸,车主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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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2023-10-11

    市民孔某出于好意在下班时驾车顺路捎同事王某一程,却不慎发生车祸,导致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好意同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中,交警认定孔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花费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万余元,孔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8.7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孔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法院判决孔某可减轻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助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法官也提醒,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耿利君 郑裕虹

    编辑 梁佳彤

    责编 李琰

    校审 汪蓓

    监制 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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