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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衰减仍不在承保范围 新能源车险专属条款(试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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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车资源2021-12-14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通知。与传统车险条款相比,《新能源汽车专属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大大扩容,也更适应新能源车的特点,不仅考虑到新能源车自燃风险,还考虑到“三电”(即电池、电机和电控)的损坏风险。

    具体来看,按照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费率切换时间,所有新保和续保的新能源汽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统一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不再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非新能源汽车不能适用《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试行)》承保。

    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据了解,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车身;

    (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

    (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

    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使用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除主险保障范围扩容外,新能源车保险还增加了6个新能源车特有的附加险。这6款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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