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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向治理,根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乱象,超标车将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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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南车物流软件2021-08-20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提高轻型货车安全技术性能。此外,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自今年9月1日起,全国在用货车年检时将开始空车称重,意味着超标车辆不能再上路运营。

    生产端:加深登记管理 提高多项技术要求

    (1)轻型货车安全技术新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轻型货车也就是业内常称的蓝牌轻卡技术参数须满足: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升(冷藏车除外)、货厢内宽尺寸不得大于2100毫米、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英尺或者不超过195毫米。对不符合车辆结构、参数配置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冷藏车外,对不符合发动机排量要求的在产产品,《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动机排量要求方面,冷藏车是个特例。据了解,冷藏车运输的多为医药用品、海鲜、肉类、奶类等关系民生的物品,对温控要求比较苛刻,在运输过程中制冷主要靠消耗发动机功率来实现,因此发动机排量并未限制在2.5升以下。

    (2)车企主体责任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征求意见稿》对轻型货车生产企业作出诸多要求,如生产企业应确保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该政策发布实施后,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3)今后轻型货车登记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各地在办理轻型货车登记时,将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对发现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车辆,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

    对发现检验机构为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大吨小标”轻型货车处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蓝牌轻卡的全新技术要求,不仅关系到今后蓝牌轻卡产品的规范和发展方向,也关系到市场上不合规蓝牌轻卡产品的去向问题,还关系到新规正式实施之前车企已经生产出来(或正在制造)、经销商正在销售(或库存)的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如何处理等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已经给出了初步处理方案:发动机排量超出2.5升、而其他方面均符合新规要求的车辆,生产过渡期可延长到2022年3月31日;对新政策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

    应用端:年检“空车称重”超标车辆禁止上路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要求,今年9月1日起,轻型货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误差不超过±3%或±100千克。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货车空车质量与注册登记时记载的质量相比,误差不超过±10%或±200千克,并且明确要求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5吨。这意味着,今后空车质量超标的轻型货车将不能再上路运营。

    (1)落实“空车称重”

    “实施空车质量检验,是面向空车质量超标的货运车辆采取的重要措施,特别是业内高度关注的‘大吨小标’问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吴东风说,落实“空车称重”政策,首先要对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管控,从源头把住关口,杜绝超标车辆出厂、上市;其次要强化运输生产源头管控,把住货场、停车场、运输企业、公路收费站等源头,落实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严管严罚严处;再者要把住机动车检验检测关口,强化质量体系监管和虚假检测行为查处。

    (2)新能源物流车建议放宽一定自重限制

    “因动力电池特性和技术原因,电动货车自重往往高于同类型的燃油货车。目前按轻型货车空车总质量上限为4.5吨来看,电动货车在有效载质量上处于劣势。”一位新能源物流车租赁企业代表表示,电动轻型货车在进入市场初期,不排除存在车辆自重和行驶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新规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大量旧车后续能否通过年审存疑,对于正常手续购买持有车辆的企业和个人会有很大影响。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能对电动轻型货车放宽一定自重限制,比如作出单独政策要求、推广换电车型实现动力电池换装等。”吴东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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