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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30发布

    出现交通事故,绝不应该让“肇事”者“轻易”“过关”! 28日下午17时30分许,阜石路距金顶南路辅路大约2公里处,出现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红色轿车头部凹陷,车身并发生180度大挪移,现场一幕幕细思极恐。 具体事因不得而知,但仅从三车相撞位置及受损裂度踹测,他们当时行驶的速度都应该在80迈之上,而其中一辆是否想违规加塞、而后车并没有“停”让导致相撞? 或许他们其中就是正在赌气、相互“别”车“耍能““斗狠“?也不无可能。 三车相撞的恶果之一: 本不宽绰的阜石路面,瞬间积压数公里长的绵绵车队,笔者本5分钟的路程时间也被耽搁扩大了近10倍。 车祸秧及无辜,某些人的“作孽”却让大家为之“买单”,百姓的“怨苦”该向谁述说? 尽管笔者已有17年的驾龄,安全行驶亦在20万公里以上,但如今开车行驶在北京路面,真的还是时不时被“吓”到。 君难道没有类似感受吗? 毫无征兆的变道加塞;开车总是贴着他人车身很近;跑马路也像在跑高速;滥用远光灯;喇叭乱按一气;路怒症,开斗气车,被人超越就感觉不爽而非得反超为罢。 这些人的胆大妄为,其实他们是有“底气”的:犯“法”成本低,又有“保险”兜底,所以才有恃无恐。 事实上,面对诸多的交通事故,普通老百姓自身权限已受到了实际侵害而得不到伸张和保障,加之目前已成诟病的法律对惩戒交通事故人太多“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诸方面,才助长了这部分人的嚣张气焰。 正如本文所言要点:本该5分钟的路程时间却因车祸被耽搁一小时,这被浪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否应该列入交通肇事人相关的罪状之中。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交通肇事相关的罪名很单一,还没有太多的罪名分解交通肇事行为,面对复杂的各种各样的交通肇事,法律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 谁也并没有想显得自己多高尚,我只是觉得你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而为什么要株连他人、让遵守规则的人随之遭殃? 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关制度措施,让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一朝失足皆成千古恨”,只有让他们感觉到了事故“教训”的沉重,他们才忌惮,才再“不想为、不敢为”。 以上为一孔之见,不知当否?愿听你的高见。

    作者提到的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