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品

    2021-12-11发布

    #石家庄头条#石家庄对电动车实施整治力度在全国空前 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在《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对现有电动车辆实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三、《通告》明确“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登记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及部分路段限行管理。 四、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我市拟于近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管理措施如下: 1.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正式号牌。 2.在用(购买日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前)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注册临时号牌,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 给予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 3.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须遵守市区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 4.驾驶加装(车篷、档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5.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021年12月10日 (1)轻便摩托车: 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普通摩托车: 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3.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机动车车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其中: (1)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 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 (2)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拼装车 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车(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