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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父亲倒车意外轧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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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普法2021-10-12

    开车前绕车一周确认安全

    是驾驶人的常识

    有人却因为忽视了这点

    不慎轧死两岁的儿子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呢?

    父亲驾车意外轧死儿子

    夫妻向保险公司索赔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准备驾驶车辆外出办事,不曾留意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儿子。经抢救无效,小吴死亡。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起诉到法院。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包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赔付11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但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交通事故赔付

    法律分析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旦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理赔就提上了议程。那么,交强险能赔付哪些人?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又能向谁主张赔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对这些是如何规定的。

    01 事故发生后,

    交强险能对司机

    或乘坐人员赔付吗?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02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

    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03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交强险是否赔付?

    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涉嫌违法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享有追偿权。第三者商业险可以拒赔。

    情归情 法归法

    不慎轧死儿子,对家长而言,可能是无法淡忘的伤痛。本案经鉴定无骗保嫌疑,且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署了合同,那么其有权在法律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里要提醒广大市民:驾驶机动车时,在车辆起步、行驶、停车等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轻心。倘若不慎酿成悲剧,不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还可能承受终生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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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治日报、上海青浦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新京报快评、上海新闻广播、021视频、苏州普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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