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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时代无法遗忘的国防绿——北京BJ212越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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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安全与召回2021-09-24

    车头那标志性的双圆灯、三幅横格栅以及发动机罩上的北京字样LOGO,还有那一抹挥之不去的国防绿成为上个世纪人们关于越野车的记忆,它就是我国自主生产的第一代轻型越野车北京BJ212(图片|配置|询价)。

    解放初期,出于我国国防建设的需要,亟待研发轻型越野车装备部队。1960年12月13日,中央军委总参谋部下达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的北京汽车制造厂研制、生产轻型越野车的任务。1961年1月19日,国家计委下发文件,正式同意由北京汽车制造厂组织越野车生产。就这样,北京汽车制造厂走上了轻型越野车试制之路。

    自力更生搞研发

    1961年1月30日,在一机部主持召开的新型越野车选型座谈会上,北京汽车制造厂介绍了新型越野车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草案。同年8月26日,总参谋部装备计划部、总后勤部车辆研究所和一机部六局召开了越野车设计审核会议,会后北京汽车制造厂归纳出14项设计原则,提出了BJ210、BJ210A、BJ210B、BJ210C、BJ210D五种选型方案,通过综合比对,确定了BJ210C型非独立悬挂结构的选型方案

    1962年,经过模型车、工厂定型、国家定型和技术关键问题4个实验阶段,进行了爬坡试验、无路地区试验、超越障碍试验、沙地通过试验等总计17万公里的道路试验,以及发动机17台次全套特性试验,BJ210C型越野车已经到达设计任务书的技术要求,主要性能优于苏联嘎斯69越野车。1963年3月21日,BJ210C型轻型越野车通过了国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准予投入工艺试验。同年4月,一机部正式下发文件将BJ210C型越野车定名为“北京”牌,开启了北京汽车的新纪元。

    自此,北京汽车制造厂先后试制和生产了300多辆BJ210C型越野车,供应部队广泛使用,并在1964年3月举办的全国工业新产品展览会上获得了一等奖。

    1963年9月,国防科委提出了“关于北京牌越野车修改问题的报告”。接到任务后,北京汽车制造厂仅用了3个半月的时间,便试制出了BJ211和BJ212两款样车。经过反复试验,BJ212样车的主要参数和各项性能都达到了设计要求,主要性能达到了嘎斯69AM的水平,车内空间、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能、坏路行驶平稳性以及抗侧滑能力均超过了嘎斯69AM。1966年5月5日,国务院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正式批准BJ212轻型越野车的定型,BJ212正式成为部队装备用车,投入生产。

    1966年,毛泽东同志乘BJ212轻型越野车在天安门广场检阅群众。自此,北京BJ212越野车在国内外正式亮相,成为我国军队正规的制式装备。在投产初期,BJ212广泛装备于部队,除了作为指挥员的乘用车,经改装后还可以应用于武器运载、医疗救护及通信保障等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这样一款为部队研制的装备,因其性能比较适应国内道路,又处于国内汽车产品短缺的时代,BJ212还逐步为地方所使用,成为国内地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用车。

    经典设计坚固耐用

    北京BJ212越野车方正的造型、强悍的越野能力、极强的可塑性、轻量化的车身,成为越野汽车的经典设计。它的排量为2.5L,3档手动变速箱,四轮驱动,最大功率75马力,最高时速可达130公里,综合油耗百公里14升。它采用可拆式软顶,主要用于指挥员乘用,武器运载平台以及其他用途。该车采用前后硬轴、钢板悬挂,轴距短,离地间隙高,具有相当强的越野能力。车辆的刹车和离合器踏板悬吊布置,通过推杆推动固定在发动机室隔板上的离合器和刹车总泵,悬吊和大梁比较坚固。

    在使用过程中BJ212也暴露出舒适性较差等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北京汽车制造厂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对北京BJ212进行了100多项技术升级,推出了BJ212L、BJ2020N、BJ2020S、BJ2020V等车型。此外,根据需要,BJ212系列越野车还被改装成无后坐力炮运载发射车、“红箭”反坦克导弹运载发射车、无线电干扰车、炮兵侦察校射车、防化勘察车、通讯工程车等作战与指挥专用车辆。

    一个时代的烙印

    BJ212和它的后续车型是国庆阅兵典礼上的常客。1984年,BJ212在天安门广场接受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阅。1999年,作为阅兵指挥车、武器牵引车和各种装备平台又一次出现在天安门广场上。2008年,我国第二代轻型越野车“勇士”下线,北京BJ212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

    北京BJ212开创了我国自行设计生产轻型越野车的历史,成为我国汽车工业自主设计并拥有自主品牌的杰出代表车型。透过它的故事,我们不仅看到了新中国老一辈汽车人的心血,更看到了一个时代的缩影。

    *本文刊登于《产品安全与召回》2021年第4期——汽车文化栏目,转载请标明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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