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21时37分许,杨女士驾驶电动车行经召陵区黄河东路与庐山路口时,由于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被一辆直行通过路口的小型汽车撞上,事故造成杨女士身上多处受伤。
电动车驾驶人杨女士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小型汽车驾驶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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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蒋士英,编辑:王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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