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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状告弹个车败诉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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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汽车2020-04-10

    4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汽车融资租赁判决引起了行业的关注。李某指控大搜车“存在隐瞒融资租赁”、“擅自收取租金”等问题,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其指控均不属实,驳回了李某所有诉求。此前,李某以自己“不理解汽车融资租赁”、“买车变租车”等理由,利用公众对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不了解,频频向媒体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弹个车“买车变租车”,意图借舆论向企业施压,谋取个人不当私利。此次法院判决结果不仅揭露了李某知晓并认同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其过度甚至恶意维权行为也没有被法律认可。不过,此次用户状告败诉的背后,再一次暴露出“以租代购”模式的诸多认识误区,让我们有必要重新解读这一创新消费方式。

    【案例回放】

    用户恶意“碰瓷”遭败诉

    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4月19日,李某在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2016 款本田雅阁(图片|配置|询价),双方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李某租用车辆 12 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提车后未满一年,李某就开始索要赔偿款,但首次“维权”却意外曝光了自己报假警被拒赔的问题。2019年4月,李某以车辆首年保单信息错误为由,向大搜车提出了赔偿要求。大搜车经与保险公司核实后,确认所保车辆名称因保险公司出单人员在系统录入过程中标记错误,但车架号、发动机号与车牌信息显示均正确。保险公司确认,并不影响车辆在保期间保险责任的追溯,并第一时间更新信息,提供全新保单。在确认保单有效的同时,保险公司还发现了一起李某骗保未果的事件。

    没料到,两个月后,李某又换了个理由向大搜车索要赔偿。2019年6月5日,李某投诉弹个车门店欺诈诱导客户下单,未告知为租车,要求无责退车并退还首付而通过公司查证发现,2019年4月,李某已完成过户获得了车辆产权,并已享受一年车辆使用权,服务已经产生。李某此时再投诉不知晓首年租车模式并不合理,其诉求无法满足。李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在下单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提车一年后在选择继续分期购车之际,才发现首年车辆的所有权不是本人,并且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

    判决书显示,李某提出的这些情况均有悖于实际情况,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法院认为,李某通过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支付首付款方式取得涉案车辆使用权,订单详情中明确显示有《 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该协议出现在涉案订单详情项下,协议中明确载明“您通过网络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在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协议,李某通过天猫平台在线点击签署了上述协议,勾选同意协议并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上述协议已然成立。

    法院也没有认同李某主张的“交易过程中,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的指控。法院认为,经当庭勘验,李某下单时涉案商品交易快照宝贝详情中显著注明了金融方案为先用一年包括不同首付对应的月供金额以及分 36 期支付的月供金额和一次性支付尾款的具体金额,购车须知中也注明“弹个车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租期1年,用车满1年,可买可退”,由此可见,李某在下单前即应当知道该交易模式,不存在大搜车公司故意隐瞒的情形;李某自认销售已告知其第一年首付、月供、尾款金额及尾款可选择的支付方式,且在提车时,通过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的记载即可知晓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表示其对第一年支付租金、到期后支付尾款方能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的交易模式非常清楚;按照合同约定,李某按约支付首付款及12 期月供租金并一次性或分三年期贷款方式支付尾款即能取得车辆所有权,事实上李某也已通过选择申请三年期贷款的方式支付车辆尾款从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

    针对李某提出的“车辆已过户”、“交付车辆为二手车”等指控,判决书显示,大搜车为了满足承租人快速使用车辆的需求,会集中采购车辆,登记在大搜车名下,承租人下单后,可以快速交车,交付车辆非二手车,车辆未过户给第三人,未以第三人名义办过保险。提车时,李某也对车辆完成了验收,认可车辆系新车,李某指控并不属实。

    【市场现状】

    租车?买车?傻傻分不清楚

    其实,近年人们已经对“一成首付”、“3000元起把车开走”这类的广告耳熟能详。对于那些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群体,一成首付就能拿到新车钥匙,而且无需银行征信之类的束缚,短短几分钟即可完成审批。一下子,这种以租代购模式,确实促成了不少交易。然而,围绕着这类“以租代购”的消费投诉,却开始逐渐增多。人们提出质疑的,普遍集中在不解“买车成了租车”、汽车产权不归属自己,甚至不理解实际费用高于普通购车方式等等。

    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是租”,一直是融资租赁纠纷的焦点所在。相比于传统的全款买车、贷款买车两种购车方式,弹个车(新车)是为解决客户一次性支付购车款的资金压力,为客户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分期金融方案。即弹个车基于客户购车的意愿和对指定车型的选择,先行代客户向销售方采购车辆,再租赁给客户;客户在租赁期间内支付首付租金、月付租金和尾款后完成购车取得车辆所有权,与消费者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有本质不同。

    以“1成首付,先租后买”的弹个车融资租赁模式为例,由于大幅降低了购车门槛,在国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年轻人和三四五线城市的居民来说,他们普遍有稳定的工作但是手头现金不足,有些经商人士对现金流敏感,这些人群的用车需求都可以通过弹个车融资租赁模式获得满足,通过1成首付租金,甚至0首付租金获得车辆使用权,租赁期结束后支付尾款就能获得车辆产权。据了解,目前弹个车在全国2000多个区县拥有5000余家社区零售店,已为40万用户提供了服务,其中20万用户已经在租期结束后取得了汽车所有权,其他的用户都在合同执行期内,这也说明,弹个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不是租车。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有明显区别

    据了解,目前华南地区众多大型二手车商都与国内知名新零售平台有业务合作,提供以租代购的“低门槛”购车方案。有专家指出,正因为用户购车支付周期拉长,资金支付压力降低,才实现了低首付。而且,用户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协议的目的是购车,对方也是以销售为目的,而且租赁期结束后,用户在正常情况下均能通过支付剩余款项,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就是买车。

    正由于分期贷款购车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贷款”+“购车”的交易,是消费者(借款人)支付一定的首付后,向金融机构(贷款人)借贷剩余款项向供货商购买车辆,并按期向金融机构还款的交易活动。而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显著区别在于,以融资+租赁为手段,购买车辆是消费者最终目的。而且,由于两者在车辆采购主导权上截然不同。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消费者几乎可以买到众多品牌新车,而通过租车,只能在租车公司已经购买的车辆范围中选择“二手车”。

    哪些人选择“以租代购”最容易产生纠纷?

    正因为以租代购对首付要求极低,因此对那些资金不足以支付购车款的消费者来说极具诱惑力。它的需求者画像,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短时间内资金紧张,但长期来看具有偿还能力;购车资金紧张,但当前对用车有刚需;在银行体系比较难过征信和不想占用银行信用额度(比如那些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工资收入相对较低,找银行办理额度稍大的贷款比较困难);还有些嫌办理贷款手续、办购置税、上牌等太麻烦,选择融资租赁,能够保证车辆证牌、保险、税费齐全;因公司用车而想要合理避税的人,办理以租代购满足用车需求后,第一年车辆的产权尚未归使用者的公司。

    但是,如果未来两到三年收入不稳定的人群,就不适合使用这种以租代购的方式了。因为,对于这些收入不稳定的人群来说,不仅存在欠租问题,更难以支付将车“买断”的费用。

    “租期”过后被收车正常吗?

    有些选择了“以租代购”方式用车的消费者,对租期内就被收车的现象感到不可理解。其实,这种情况下,往往收车方并非提供“以租代购”模式的公司,而是对方采购车辆的供应商。当那些中小型公司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欠商家钱后跑路,就容易导致供应商强行收回尚在消费者手中在用的车辆。因此,在选择对方资质时,最好选择那些口碑较佳、规模较大的平台或者实体店相对保险。

    也有部分“收车”案例,是选择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消费者),在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采取以租代购的企业或者其合作方)取回自己的东西。毕竟,融资租赁中的消费者,在完成还款前尚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企业一方有权收回车辆处置后偿还消费者欠款。而分期贷款则不一样,车辆所有权属于借款人,所以贷款人不能随意收车,只有借款人抵押了车辆,贷款人才可通过诉讼的形式处置车辆。

    有受理过的多宗汽车融资租赁领域消费者投诉案例的律师指出,其实在众多投诉案例中,消费者本身“搞不懂”的比例相对较高。但也有一小部分,主要还是经销商的告知义务没有做好,导致出现纠纷。签合同时不看合同不理解合同内容。后来却以为对方骗自己,其实是不愿动脑子理解合同。

    采写 南都记者 梁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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