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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只是摆设?|日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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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本2018-04-22

    并不是摆设,法律规定内的赔付是关键


    「 本文 ‘ 交强险 ’ 解释:全称是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 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每位车主都绕不开的险种,所有声称能对交强险进行某些特殊操作的基本是谣言。

    如果至今仍对交强险是否有作用抱有疑惑的读者,那应该庆幸自己的 「 认知缺陷 」。毕竟,深知交强险作用的车主们,肯定已经有着丰富的 「 交通事故经验 」 了。

    其实,交强险的根本性作用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又基本的赔偿而设立的,虽然额度有限,但法律的 「 温情 」 仍能够被人们感受。

    既然交强险的设立有着这些保障作用,具体赔付的范围和作用又体现在哪里?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张翔律师作出以下分析:

    赔偿的原则

    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在法律上称之为 「 无过错赔偿原则 」。

    无过错赔偿原则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

    赔偿原则的例外

    既然有原则便有例外,那么就别傻乎乎的认为有了交强险就可以 「 高枕无忧 」 了。

    交强险的赔偿中,保险公司有着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的情况。

    绝对免责,即保险公司可以完全不赔相对免责,即保险公司先赔偿,赔偿完毕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绝对免责只有一种情况:受害人故意。俗称,碰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相对免责有四种情况:无证驾驶、醉 ( 毒 ) 驾、车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 一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二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三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 二 )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 三 )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碰到相对免责的情况时,受害人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会很温柔的拿出保险合同,然后很温柔的给你指出合同里面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的条款,最后温柔的告诉你 「 你这种情况我们是不会赔的 」 。

    其实保险公司是在告诉你: 「 你私下找我们,我们是不会赔的。但你如果去告我们,我们肯定是会赔的。至于赔后是不是找被保险人追偿,好像跟你这个受害人也没什么关系 」 。

    赔偿的限额

    交强险的限额针对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是否负有责任分为两档, 122000 元和 12100 元。

    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为 122000 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 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2000 元 ) 。

    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为 12100 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000 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100 元 ) 。

    相比较而言,两者之间的数额差距还是很大的。

    还有,精神损失费是可以包含在赔偿限额之中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将精神损失费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

    伤而未残的费用是否包含在内

    受害中伤交通事故中伤而未残时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伤而未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包含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中。

    《 交强险条例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含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对于人身损害的赔付并没有对伤及何种程度作出限定,更没有以构成伤残才赔付人身损害的规定。

    因此,得出上述结论,应当包含。

    • 法官指引

    关于伤而未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第二十一条规定,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两部分,未对伤及何种程度作出限制性规定,第八条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也未就受伤、残疾还是死亡作出区别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包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数额是否构成残疾不应成为交强险免赔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于受害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误工费与护理费等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 律师提醒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果致害人没有能力赔偿,应该最大限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毕竟,受害人可能正急需那笔钱等待治疗。

    • 借鉴判例

    ( 2015 )松民一终字第 3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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