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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田会社起诉长城“哈弗”H6型汽车两起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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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知产2018-02-01

    长城“哈弗H6(图片|配置|询价)”摊上大事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会社)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汽车公司)、北京泊示联汽车销售中心(简称泊示联销售中心)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涉及长城汽车公司制造、销售的“哈弗”H6型汽车,涉案标的额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原告本田会社是第200710008273.0号、名称为“车辆的后部车门结构”以及第200710161631.1号、名称为“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两项发明专利(统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原告本田会社认为车辆号为LGWEF4A56FF064336的黑色“哈弗H6升级版”长城牌汽车的后部车门结构、汽车的装饰物安装结构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本田会社的专利权。

    原告本田会社主张,长城汽车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哈弗H6汽车的行为,以及泊示联销售中心销售、许诺销售哈弗H6汽车的行为,均构成对其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原告本田会社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述侵权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不仅长城摊上大事,一旁的布加迪也是不安静

    据息因「布加迪威龙酒店与度假村」商标主观上存在攀附,损害了布加迪公司商号权一案,公开了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法律解释: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权利人基于其企业名称或字号而享有的商号权。

    (1)布加迪公司登记、使用其中英文商号“布加迪BUGATTI”的时间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日。

    (2)该中英文商号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汽车商品上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布加迪”、“BUGATTI”与布加迪公司独创性较强的中英文商号完全相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旅馆服务与布加迪公司赖以知名的汽车商品亦具有一定关联性。

    结论:

    (1)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汽车旅馆服务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奥威士公司与布加迪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并裁定诉争商标在汽车旅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此项结论正确。

    (2)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旅馆外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虽然其与汽车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但考虑到上述服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相关公众不易将汽车旅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进行详细而明确的区分。本院综合考虑认为,诉争商标申请人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主观上存在攀附布加迪公司商号的知名度、名誉度和影响力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属于布加迪公司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损害布加迪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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