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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07发布

    广东深圳,男子驾驶车辆上高速,期间发现轮胎有异常,就停在了应急车道上检查,不料被罚款3000元,记三分,男子不服选择起诉交警大队。 梁先生是一名老司机,很少出现交通违规的情况,一直以来都是遵守规则的,可是他被一则交通大队的处罚认定书整郁闷了。 明明自己没有太大的错误,可是还是受到了3000元和扣3分的处罚,这让梁先生无法接受,随后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梁先生回忆,当天他驾驶小车在高速上行驶,发现轮胎处出现碰撞的异样,担心出现问题影响其他人的交通,于是选择到前方的应急通道处理。 于是,梁先生将车停在了应急通道上,下车检查一下轮胎,发现是有沙袋卡在了轮胎处,随后他将沙袋清理出去,确保了车辆的安全。 梁先生看了看时间,折腾了几分钟的时候,深知应急通道不能停车,解决沙袋问题后就离开了,几天后,梁先生就收到了短信通知,当地的交警大队要求梁先生去处理违规操作。 查看一下信息,梁先生才将两件事联系到一起,他才知道应急通道上的监控正好拍到自己,无奈只能到交警大队处理此事。 到了交警大队后,梁先生向工作人员解释,事出有因才会将车停在应急通道,并不是故意这样的停车,希望处罚可以撤销。 可是交警大队一方认为,梁先生的违规行为清晰,高速上是不能停靠应急通道的,依然对他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双方沟通无果,梁先生觉得自己没错,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事件并没有那么简单就解决了。 梁先生要求交警大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违规停车的行为,而交警大队后续确实提供了相关路段的监控视频。 那么到底梁先生是否能够成功上诉? 1.梁先生有权要求交警大队提供相关的证明。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在本案之中,交警大队以梁先生违规停车在应急通道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表明交警大队认为梁先生停在应急通道的行为不属于紧急情况。 梁先生认为,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只有他在应急通道上停车,并没有其他路段的照片相互论证,无法证明他停车是不属于紧急情况,应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希望法院予以纠正。 2.交警大队坚持梁先生的行为不属于紧急情况,可是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梁先生在停靠应急通道时,并未采取相关的措施,避免后车出现状况。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第2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结合现场的照片,梁先生的行为属于“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的状况,虽然没有其他路段的照片,但是梁先生存在并未开启双方警示灯、并未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交通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一审法院认定,此案的重点在于梁先生的情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在现场监控未拍到梁先生的其他照片下,一般是需要由违法人员提供相应的照片,执法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最后,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梁先生实施了占用应急通道的行为,期间未根据相应的紧急措施进行提醒,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驳回梁先生的处罚。 3.梁先生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依然被二审法院驳回。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换句话来说,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法院提到交警大队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加大了举证责任,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悖,但因证据不足难以确定违法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事实证明。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通道是免除处罚的,交警大队认为,他们已经提交了相应的监控证据,而梁先生并无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梁先生要求交警大队提供全路段的监控,已经超过了交警大队调查取证的执法范围,应急通道的使用需要规范,而梁先生明显未达到这种规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梁先生无法证明自己的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因此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头条热榜#深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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