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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发布

    “自己的产权车位,能否同时停两辆车”?上海,陆女士购买的车位44.64平方米,纵向停放两辆车被物业阻止,法院判决给出结论。 (案例来源:上海市一中院) 【@法网人生 】 陆女士购买的车位有些特殊,位于车库的最北侧,三面封闭,长为6.5米,宽为5.3米,面积为34.45平方米。 和其他车位不一样的是,陆女士的车位是东西向的,按照物业的说法,是横向的,地上的停车标向也是按照横向划定的。 陆女士买这个车位是有打算的,她和丈夫一人一辆车,而这个近似方形的车位,纵向也有5.3米,按道理是可以停下两辆车的。而且产权证上的面积是44.64平方米,怎么样也可以容下两辆车。 可是,入住以后,物业公司却不允许陆女士停两辆车,双方几次发生冲突,陆女士的先生也多次报警,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让车辆进入小区。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陆女士的车位与其他同规格车位的长宽都是一致的,购买车位的费用也一样,但陆女士的行为占用了公摊面积、存在安全隐患、占有公共通道,所以坚决不能同意陆女士停放两辆车子。 陆女士夫妇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且不再妨害她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道歉。 另外,物业还要赔偿她家的第二辆车在外停放造成的损失,按小区车位租金800块钱一个月计算,29个月,一共需要赔偿23200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虽然产权登记证书上车位面积是44.46平方米,但属于陆女士专属部分的面积到底有多少?陆女士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合法使用自己花钱买的车位? 涉案车位的现场丈量面积为34.45平方米,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此位置是按一个标准车位出售的,即按照设计规范,车位是一个长为5.5米至6米,宽为2.5米至2.6米的标准车位,仅能停放一辆轿车。 而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44.46平方米,不是车位的专属部分面积,而是专属部分和公摊部分的面积之和,是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 房产交易中心的测绘员证实,涉案的车位面积是按照车库总的建筑面积除以车位数,再结合系数予以计算,以建筑面积予以产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44.46平方米的车位是包含车库公摊面积的,而陆女士的专属部分是距离墙体一定距离的一个横向停车位。 在本案一审中,法院认为,陆女士认为她的专属部分是直抵各墙体的空间,属于认识上的错误,虽然从外观上来看,该车位独立,长为6.5米,宽为5.3米,但其实包括了业主的共有部分,陆女士所说的四至界限是不成立的。 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陆女士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她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是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的。 按照停车场和车库的建设规范,机动车和墙、护栏和其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都有相应的要求,小型车的纵向是0.5米,横向为0.6米。 经过现场测量,陆女士纵向停车时,如果车尾与墙保持0.5米距离,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会造成其他车位停车因难,甚至产生安全隐患。 如果按照陆女士的主张,把车尾以几乎触碰墙体的方式停放,虽然车头不再占用公共通道,但车尾占用了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 所以,无论如何停放,陆女士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产权证书上的面积包括公摊,不能以此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由于车型不同,适当超出划线部分属于合理范围,但一般而言,专属部分应该按照地面划线范围为限。 法院指出,纵向停车,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也会侵占到业主的共有部位,而且陆女士也没有征得小区其他业主的同意。 因此,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没有对陆女士的物权造成妨害,因此,二审法院同样不支持她的诉求,再次予以驳回。 附图为涉案车位,车辆正纵向停放,停车地锁为物业安装,目的是阻止陆女士再停放一辆车。 —————— 欢迎关注@法网人生 ,我为您讲述案例故事,分享有趣、有料、有谈资的社会百科。

    作者提到的车系:


    • 公摊面积是“分摊到个人的可公用的面积”。首先这个面积是个人出钱购买的面积,其次,是可共用(陆女士也可使用)。如果陆女士占用的那些面积,别人根本就不会使用,那陆女士使用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法院的解释好像是,公摊面积是公家的,谁都不能用!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公摊是公家的,但是得私人掏钱买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两辆老年车或自行车应该可以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取消物业才是正道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物业的反对,绝不是为了所谓的安全,而是影响了他们挣钱。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说到重点了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物业只要不影响他的利益,什么事也不会放在心上的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关键是业主按车位还是按面积交的钱!按一个车位交钱的业主停二辆车不对!如果是按44㎡交钱就应该是业主所有的,业主在不妨碍别人情况下停二个车就完全合理!车头车尾顶不顶墙并不影响别人,何况又无法律规定必须要离墙多远!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还没见过车位按面积单价卖的,都是按个数。除非独立式车库

        回复发表于2021-09-02
      • 如果是按个数买的,我支持物业! 如果是按面积买的,我支持业主

        @今天不宜动手还没见过车位按面积单价卖的,都是按个数。除非独立式车库

        回复发表于2021-09-03
    • 车位还有公摊?头一回听说。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你买过车位没?车位通常实际只有15个平方左右,上证哪个不是二十多三十多平方。相当于把行车道面积摊到每个车位头上,否则车库的行车道属于谁?难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那没车的业主不准你用,你的车飞出去?

        回复发表于2021-09-02
      • 你居然不知道停车位本来就是使用的房屋公摊面积,公摊面积被非法使用就不说了,还被重新买卖,关联法院还承认公摊面积不可共用,越来越搞笑了

        @今天不宜动手你买过车位没?车位通常实际只有15个平方左右,上证哪个不是二十多三十多平方。相当于把行车道面积摊到每个车位头上,否则车库的行车道属于谁?难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那没车的业主不准你用,你的车飞出去?

        回复发表于2021-09-02
    • 少收一个车位钱,物业领导寝食难安啊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这话说得到位了,就是这么回事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同理,少给一个车位钱,这便宜占的,安逸。别争其他的,外面评论有答案。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这样的判罚能服众??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霸占公共地方,有没有想过如果每个人都这样,你里面的车位还能进出吗?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有错吗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你买的住房可以住一个人也可以住20个人,车尾可以距离最短同时不妨碍别人停车就没有侵犯他人的公摊权利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你家里摆几张床都没事,但是其中一张床从门口伸到楼道里就不行。公摊面积不是个人私产。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你家住人多了消防找你了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公摊不公摊的人家可是按照产权证交的钱,既然产权证是四十多平米就可以用四十多平米的地方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公摊这个事情说合理也行说不合理也行,按你这个不讲理的逻辑,那是不是别人可以不让你路过别人的地,你又怎么样进出呢?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跟法律讲,看法律怎么规定!

        @爱国者东晓公摊这个事情说合理也行说不合理也行,按你这个不讲理的逻辑,那是不是别人可以不让你路过别人的地,你又怎么样进出呢?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那为什么不是划一个标牌车位出售而是将剩余面全都划进车位出售?明显就是诱骗别人这儿能停两车所以多卖钱!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谁告诉你是将旁边的面积划进他的车位了?公摊是把车库内除了车位以外的所有面积,包括行车道、进出口、安全通道,平摊到每个车位上。

        回复发表于2021-09-02
    • 高水平判例!上海法院一级棒!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你是说脱口秀的吗

        @跑步回交大😄

        回复发表于2022-01-23
    • 地锁所在地是不是业主的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当然是,44平方,停车两辆完全可以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那么物业有权利在业主的地上安装地锁吗

        @无忧的清泉WU当然是,44平方,停车两辆完全可以

        回复发表于2021-09-02
    • 车位还有公摊?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应该是留条出路吧,不然里面的车位开不进去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没有公摊 你飞出去?

        回复发表于2021-10-18
    • 如果按照陆女士的主张,把车尾以几乎触碰墙体的方式停放,虽然车头不再占用公共通道,但车尾占用了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这个车尾到墙这个公用面积,我看谁会跑过来用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那是留给狗狗方便的地方,就问你肿么了?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陆女士怎么可能会老老实实的把车尾以几乎触碰墙体的方式停放呢?车头占用公共通道是必然的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眼红别人的做法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这物业哪怕是有理也显得无情,物业费难收了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占用了公摊面积、存在安全隐患、占有公共通道,出问题了你就不是这番说法了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看着是正常管理啊,何来无情?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人家花大钱,买了一个大车位,为啥不让停,本来就应该是免费车位,我们小区地下车库就是免费的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你从哪里看他花大钱的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关键是买的时候是按面积交钱还是按一个车位交钱?如果按面积物业无权管,按一个车位交钱那就不好说了。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每套房的价格都是一样的?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车子有限乘几人,房子也有限住几人?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如果车小一点,没占用公摊,且不影响其他车辆,我支持停两辆车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那不行。我就反对你多停一辆车。这便宜我没占到你也别想占。

          回复发表于2021-09-01
      • 不支持法院、业主那使用是业主的自由。没有越面积为准

        评论发表于2021-09-01
        • 越过一点也可以,不影响安全,绝大多数车主不反对。

          回复发表于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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