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1发布
“自己的产权车位,能否同时停两辆车”?上海,陆女士购买的车位44.64平方米,纵向停放两辆车被物业阻止,法院判决给出结论。 (案例来源:上海市一中院) 【@法网人生 】 陆女士购买的车位有些特殊,位于车库的最北侧,三面封闭,长为6.5米,宽为5.3米,面积为34.45平方米。 和其他车位不一样的是,陆女士的车位是东西向的,按照物业的说法,是横向的,地上的停车标向也是按照横向划定的。 陆女士买这个车位是有打算的,她和丈夫一人一辆车,而这个近似方形的车位,纵向也有5.3米,按道理是可以停下两辆车的。而且产权证上的面积是44.64平方米,怎么样也可以容下两辆车。 可是,入住以后,物业公司却不允许陆女士停两辆车,双方几次发生冲突,陆女士的先生也多次报警,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让车辆进入小区。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陆女士的车位与其他同规格车位的长宽都是一致的,购买车位的费用也一样,但陆女士的行为占用了公摊面积、存在安全隐患、占有公共通道,所以坚决不能同意陆女士停放两辆车子。 陆女士夫妇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且不再妨害她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道歉。 另外,物业还要赔偿她家的第二辆车在外停放造成的损失,按小区车位租金800块钱一个月计算,29个月,一共需要赔偿23200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虽然产权登记证书上车位面积是44.46平方米,但属于陆女士专属部分的面积到底有多少?陆女士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合法使用自己花钱买的车位? 涉案车位的现场丈量面积为34.45平方米,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此位置是按一个标准车位出售的,即按照设计规范,车位是一个长为5.5米至6米,宽为2.5米至2.6米的标准车位,仅能停放一辆轿车。 而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44.46平方米,不是车位的专属部分面积,而是专属部分和公摊部分的面积之和,是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 房产交易中心的测绘员证实,涉案的车位面积是按照车库总的建筑面积除以车位数,再结合系数予以计算,以建筑面积予以产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44.46平方米的车位是包含车库公摊面积的,而陆女士的专属部分是距离墙体一定距离的一个横向停车位。 在本案一审中,法院认为,陆女士认为她的专属部分是直抵各墙体的空间,属于认识上的错误,虽然从外观上来看,该车位独立,长为6.5米,宽为5.3米,但其实包括了业主的共有部分,陆女士所说的四至界限是不成立的。 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陆女士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她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是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的。 按照停车场和车库的建设规范,机动车和墙、护栏和其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都有相应的要求,小型车的纵向是0.5米,横向为0.6米。 经过现场测量,陆女士纵向停车时,如果车尾与墙保持0.5米距离,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会造成其他车位停车因难,甚至产生安全隐患。 如果按照陆女士的主张,把车尾以几乎触碰墙体的方式停放,虽然车头不再占用公共通道,但车尾占用了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 所以,无论如何停放,陆女士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产权证书上的面积包括公摊,不能以此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由于车型不同,适当超出划线部分属于合理范围,但一般而言,专属部分应该按照地面划线范围为限。 法院指出,纵向停车,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也会侵占到业主的共有部位,而且陆女士也没有征得小区其他业主的同意。 因此,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没有对陆女士的物权造成妨害,因此,二审法院同样不支持她的诉求,再次予以驳回。 附图为涉案车位,车辆正纵向停放,停车地锁为物业安装,目的是阻止陆女士再停放一辆车。 —————— 欢迎关注@法网人生 ,我为您讲述案例故事,分享有趣、有料、有谈资的社会百科。
车位还有公摊?头一回听说。
你买过车位没?车位通常实际只有15个平方左右,上证哪个不是二十多三十多平方。相当于把行车道面积摊到每个车位头上,否则车库的行车道属于谁?难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那没车的业主不准你用,你的车飞出去?
你居然不知道停车位本来就是使用的房屋公摊面积,公摊面积被非法使用就不说了,还被重新买卖,关联法院还承认公摊面积不可共用,越来越搞笑了
@今天不宜动手:你买过车位没?车位通常实际只有15个平方左右,上证哪个不是二十多三十多平方。相当于把行车道面积摊到每个车位头上,否则车库的行车道属于谁?难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那没车的业主不准你用,你的车飞出去?
这样的判罚能服众??
霸占公共地方,有没有想过如果每个人都这样,你里面的车位还能进出吗?
有错吗
眼红别人的做法
回复楼主